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太原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治会、从严治会,保障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太原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和内容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 理事由协会会员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需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协会理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志愿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的理事任职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专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第八条 协会监事长、监事不得兼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规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不履行应尽义务,或损害协会合法权益的,经理事会提议,可以向会员大会提交罢免决议。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四)遇重大、紧急事宜需要理事会决议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召集理事会、不能授权他人召集理事会的,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推荐一名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其他便捷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关联交易的,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及时通报理事。出席会议的理事对理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理事履行理事职责不从协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顾问等相关人士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4年4月28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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