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太原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全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制定修改章程、调整会费标准等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重要业务活动;重大公益项目;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评优评先、“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青年全面发展,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机关是太原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共青团太原市委机关支部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太原市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太原市解放路89号珠琳国际大厦13层1302室。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太原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引领;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青年志愿服务重点品牌项目;
(三)服务基层和加强引领相结合,打造志愿服务交流会综合平台;
(四)加强青年志愿者组织队伍建设;
(五)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不断扩大青年志愿者行动影响力。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及和谐社会建设;
(二)建立健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
(三)培养青年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促进青年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组织青年围绕乡村振兴、生态文明、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应急救援、气候变化、双碳、大型赛会等领域积极开展志愿服务;
(五)规划、组织、研讨和交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协调全市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六)依法依规开展海外志愿服务活动,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团体加强交流;
(七)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凡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市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四)凡有志向推动青年志愿者事业发展的自然人,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热爱青年志愿者事业,积极为青年志愿者事业作贡献;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在2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协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协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管理机关。本协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协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青年志愿者誓词和标志

第五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如下: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青年志愿者标志是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同时也是英文“青年”第一个字母Y;图案中央既是手,也是鸽子的造型。标志寓意为太原市青年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份爱心,伸出友爱之手,以新时代的精神风貌,面向世界,走向未来,表现青年志愿者“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的主题。本协会确定每年的3月5日为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8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协会官微